中国人民银行资本金的来源是什么?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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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是指作为中央银行营业基础的资本金是怎样形成的,即中央银行的资本所有制度形式,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有五种形式:(1)国家所有制形式,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中央银行的资本都是国家所有。但是这些中央银行的资本并非一开始就属于国家,它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纷纷把中央银行国有化。(2)集体所有形式,指中央银行的资本由金融机构集体持有。美国各联邦储备银行的股本全部为储备区的会员银行集体所有,会员银行必须按实收资本和公积金的6%认购所参加的联邦储备银行的股份,先缴付所认购股份的一半,另一半待通知随时支付,会员银行按实缴资本享受年息6%的股息。(3)公私混合所有形式,是指中央银行资本国家和私人各占一定比例混合所有,属于这种类型的国家有日本、瑞士、比利时等。(4)多国所有形式是指跨国中央银行的资本不为某一国家所独有,而是由跨国中央银行的成员国所共有,如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和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属于这种类型。(5)无资本形式,无资本是指中央银行建立之初,根本没有资本,而由国家授权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

本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法人,也没有明文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但从该法的立法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现实状况来看,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家机关性质当属无疑。《民法通则》第50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有独立的经费,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的法人资格应该得到确认。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机关法人。根据本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它尽管可以从业务经营中取得收入,但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及维持金融业的合法稳定运行为宗旨,它的组织和活动受国家的控制,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是公法人。

参考资料: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学教室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是指作为中央银行营业基础的资本金是怎样形成的,即中央银行的资本所有制度形式,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有五种形式:(1)国家所有制形式,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中央银行的资本都是国家所有。但是这些中央银行的资本并非一开始就属于国家,它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纷纷把中央银行国有化。(2)集体所有形式,指中央银行的资本由金融机构集体持有。美国各联邦储备银行的股本全部为储备区的会员银行集体所有,会员银行必须按实收资本和公积金的6%认购所参加的联邦储备银行的股份,先缴付所认购股份的一半,另一半待通知随时支付,会员银行按实缴资本享受年息6%的股息。(3)公私混合所有形式,是指中央银行资本国家和私人各占一定比例混合所有,属于这种类型的国家有日本、瑞士、比利时等。(4)多国所有形式是指跨国中央银行的资本不为某一国家所独有,而是由跨国中央银行的成员国所共有,如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和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属于这种类型。(5)无资本形式,无资本是指中央银行建立之初,根本没有资本,而由国家授权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

本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法人,也没有明文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但从该法的立法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现实状况来看,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家机关性质当属无疑。《民法通则》第50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有独立的经费,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的法人资格应该得到确认。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机关法人。根据本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它尽管可以从业务经营中取得收入,但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及维持金融业的合法稳定运行为宗旨,它的组织和活动受国家的控制,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是公法人。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是指作为中央银行营业基础的资本金是怎样形成的,即中央银行的资本所有制度形式,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有五种形式:(1)国家所有制形式,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中央银行的资本都是国家所有。但是这些中央银行的资本并非一开始就属于国家,它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纷纷把中央银行国有化。(2)集体所有形式,指中央银行的资本由金融机构集体持有。美国各联邦储备银行的股本全部为储备区的会员银行集体所有,会员银行必须按实收资本和公积金的6%认购所参加的联邦储备银行的股份,先缴付所认购股份的一半,另一半待通知随时支付,会员银行按实缴资本享受年息6%的股息。(3)公私混合所有形式,是指中央银行资本国家和私人各占一定比例混合所有,属于这种类型的国家有日本、瑞士、比利时等。(4)多国所有形式是指跨国中央银行的资本不为某一国家所独有,而是由跨国中央银行的成员国所共有,如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和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属于这种类型。(5)无资本形式,无资本是指中央银行建立之初,根本没有资本,而由国家授权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

本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法人,也没有明文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但从该法的立法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现实状况来看,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家机关性质当属无疑。《民法通则》第50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有独立的经费,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的法人资格应该得到确认。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机关法人。根据本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它尽管可以从业务经营中取得收入,但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及维持金融业的合法稳定运行为宗旨,它的组织和活动受国家的控制,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是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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