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先减后并”
《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决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刑法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具有如下特点:
1.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即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又实施了新的犯罪。其中,从严格意义或法条含义的逻辑关系上理解,“判决宣告以后”应指判决已经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2.对于犯罪分子所实施的新罪,无论其罪数如何(数罪应为异种罪),或者与前罪之性质是否相同,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
3.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首先应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故该种计算刑期的方法,依特点可概括为“先减后并”。
不,应采用"先减后并",即应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