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不平等条约中规定割让台湾?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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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条约

天津条约

《马关条约》为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签署的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亦称为下关条约(<noinclude>)或日清讲和条约(<noinclude>)。《马关条约》的签署标志着中日甲午战争(第一次中日战争)的结束。中方代表为李鸿章和李经芳、日方代表为伊藤博文和陆奥宗光。中国历来认为《马关条约》是一个不平等条约。 1894年,朝鲜发生东学党事件。中国应朝鲜要求下派兵入朝,并依照中日天津条约,知会日本有关行动。事件平息后,日方拒绝撤兵,后来更突袭驻朝的清军。清廷被迫向日本宣战。由于该年是甲午年,故是次战争又称中日甲午战争。其后中国再次战败,故清廷最终向日本求和。

主要内容:

中国从朝鲜半岛撤军并承认朝鲜的“自主独立”;中国不再是朝鲜之宗主国 ;

中国割让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1]给日本;

中国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二万万两);

中国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

允许日本人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和工厂及输入各种机器;

彼此的最惠国待遇;

中国不得逮捕为日本军队服务的人员;

台湾澎湖内中国居民,两年之内任便变卖产业搬出界外,逾期未迁者,将被视为日本臣民;

条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两国派员赴台办理移交手续。

《中日马关条约》

中日马关条约,原名《马关新约》,亦称《春帆楼条约》,日本取名《媾和条约》。该条约于1895年4月17日(清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今下关)春帆楼,由清朝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钦差全权大臣李经方和日本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签订。该条约共11款,附有《另约》、《议订专条》各3款。主要内容:(1)承认朝鲜“独立自主”,即清朝承认日本对朝鲜的控制权;(2)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割给日本;(3)赔偿日本军费白银2亿两;(4)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船只可沿内河驶入;(5)允许日本人在中国的通商口岸任便设立领事馆和工厂及输入各种机器,产品与进口货物同样免征一切杂税,并可在内地设栈存放;(6)中国不得逮捕为日本军队服务的中国人(汉奸)。同年11月8日,中日双方又签订了《交收辽南条约》,中国用3000万两白银“赎回辽东半岛”。

并且,此不平等条约加剧了中国半殖民地社会的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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