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洛美协定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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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美协定》的全称是《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它在当前的南北关系中,是最大的经济贸易集团。欧洲经济共同体于1993年11月正式改组成为欧洲联盟,现有15个成员国,均属发达国家。连同非洲、加勒比地区和太平洋地区的71个发展中国家,目前《洛美协定》的缔约成员国已达86个。

1975年2月,属于第三世界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以下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会同属于第二世界的欧洲共同体9个国家,在西非国家多哥的首都洛美,签订了贸易和经济协定,有效期5年。其主要内容是:(1) 非加太地区国家的全部工业品和99.2%的农产品进入欧洲共同体时,可以享受豁免关税和不受数量限制的优惠待遇;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向非加太地区国家出口商品时,并不要求得到同等的优惠,而只享受最惠国待遇;(2) 非加太地区国家向欧洲共同体出口的12种重要产品的价格跌落到一定水平以下时,可以申请从欧洲共同体所设立的专门基金中取得补贴,以保证非加太地区国家的出口收入。这种补贴,一般是无息贷款,分7年还清;对一些最不发达国家说来,这种补贴是赠款,不必偿还;(3) 欧洲共同体在5年以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33.9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42亿美元)的财政援助。在这笔援助中,70%是无偿赠款。其余30%是条件优惠的低息长期贷款,年利率1%,还款期限为40年,另加宽限期10年。这个协定,通称第一个《洛美协定》。

1979年10月在多哥洛美签订的《洛美协定》,通称第二个《洛美协定》,有效期仍为5年。这个新协定的主要内容是:(1) 把非加太地区国家享受出口补贴的农副产品种类增加到44种,从而扩大了享受特别优惠待遇的范围;(2) 增订了关于稳定上述国家9种主要矿产品出口收入的优惠补贴制度(这种补贴一般是低息贷款,年利率1%,分10年还清);(3) 规定欧洲共同体在5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的财政援助增加到56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74.5亿美元。参加签署这个新协定的非加太地区成员国增加到63个。

1984年12月在多哥洛美签订的《洛美协定》,通称第三个《洛美协定》,有效期也是5年。这个协定增加的新内容是:(1) 确认了参加缔约的南北两大类国家双方之间的平等伙伴和相互依存关系;(2) 强调要加强非加太地区国家的集体自力更生能力,优先发展农业,争取粮食自给;(3) 扩大了合作的领域,增加社会文化合作、环境保护、捕鱼、私人投资和国际旅游等合作内容;(4) 欧洲共同体许诺优先援助最不发达国家,并向非洲难民提供援助;(5) 欧洲共同体同意将非加太地区国家享受稳定出口收入优惠待遇的产品,由原来的44种扩大到50种;(6) 欧洲共同体在5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的财政援助增加到85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83亿美元。参加签署这个新协定的非加太地区成员国增加到66个,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增加到10个。

1989年12月在多哥洛美签订的《洛美协定》,通称第四个《洛美协定》,有效期延长一倍,即10年。这个协定又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主要是:(1) 欧洲共同体应在财政上支持非加太地区国家近年来所进行的经济结构调整计划;(2) 允许这些国家不再偿还欧洲共同体提供的用以稳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农矿产品出口收入的贷款补贴;(3) 进一步扩大这些国家农产品和工业品向欧洲共同体的出口;(4) 欧洲共同体在5年内应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财政援助120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132亿美元),其中108亿为赠款,12亿为优惠贷款。总金额比第三个《洛美协定》增加40%。参加签署这个协定的非加太地区成员国增加到68个,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增加到12个。其后,两类成员国又分别增加了3个,现有成员国合计86个。

第四个《洛美协定》于2000年期满,《洛美协定》成员国自1998年秋起开始谈判原协定的更新和改订问题。2000年6月23日,欧盟、欧盟15个成员国以及非加太地区77个国家在贝宁的科托努(Cotonou)共同签署了新的《伙伴关系协定》(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科托努协定》,用以取代原先的《洛美协定》。其有效期长达20年,每隔5年修订一次。《科托努协定》规定了新的发展目标、新的伙伴合作关系以及新的实施途径和运作方式,但又设定2000-2008年为“过渡期”(preparatory period,或译为“预备期”),在这8年以内,基本上仍继续维持现行的体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磋商和逐渐过渡到新的伙伴关系体制。

《洛美协定》在实现南北合作、改变南北不平等关系、纠正世界财富国际分配严重不公现象方面,虽已取得初步的重要成果,但距离实现彻底公平互利的南北合作从而建立起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总目标,还有相当漫长、艰辛的路程。

参考资料:http://www.xbmu.edu.cn/kjxz/NCourse/gjjjf/sub_point.asp?point=020303

洛美协定是欧洲经济共同体九国和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的46个发展中国家(到1984年12月巳扩大到65个)于1995年2月28日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贸易和经济协定。1976年4月1日起生效。

该协定为期五年。协定规定: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46国的99.2%的工农业产品可免税进入共同体,且不限数量,共同体商品进入46国则享受最惠国待遇,但不免税。协定规定46国在输往共同体的一些主要产品跌价时遭受的损失,由共同体补偿。协定期内共同体向46国提供财政援助。

洛美协定是非、加、太地区国家经过长期的团结斗争而达成的。它废除了明显的殖民主义条款,作出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改变,为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欧洲经济共同体规定了较有利的条件。协定对工业发达国家利用援助作为干涉发展中国家事务的手段作了限制,但仍保持着若干不平等的条款。

1979年10月31日签署了第二个《洛美协定》。它比第一个《洛美协定》在内容上有所改进,1984年12月8日续订了第三个《洛美协定》,1985年3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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