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位是足球运动的规则。它对攻方向前传球时接球运动员允许站到的位置作出严格限制。
规则的执行
执行越位规则有三个条件:球员处于越位位置,实际发生了越位违例并且裁判员做出了越位判罚。
越位位置
图中左边的红方前锋正处于越位位置,因为他同时在防守方第二名球员(以竖线上的蓝点表示)和球的前方。一球员是不是在越位位置上,由二条件决定,即球的位置及对方站在最后第二位的球员位置。当球员所在的位置“比球和站在最后第二位的对方球员更靠近对方底线”,就处于越位位置。但若此球员处于本方半场内则不受此限制。如果球员和第二名对方球员平行,则不算越位。
注意站在最后的两名对方球员可以是守门员和另一名场上队员,或两名场上队员。
需要强调的是,越位位置在球被队友碰到或者开出的时刻决定,若球在对方队员操控中,本方球员不算越位,即使此球员在越位位置上。单是处于越位状态本身并没有违例。
另外球员处于越位位置这种状态跟双方队员正在向前还是向后奔跑是无关的。而任何球员的越位状态在对方球员接触到球之后都会消失,具体的裁决由裁判员决定。
越位违例
球员出于越位位置仅当“在球被接触到或者拿到”的时候才会触发越位违例。该名队员在以下情况会被裁判员认定为实际参与比赛:影响比赛、影响对方球员以及通过处于该位置获益。
确定球员是否“实际参与比赛”可能非常复杂。如果球员是通过界外球、球门球或者角球接到的球,不属于越位违例。
2003年FIFA颁布了越位规则的新解释,并在2005年7月并入规则第11条。这些条文旨在更清晰地定义以下三种情形:
影响比赛意味着碰到或者接到传过来的球或者被队友碰过的球。
影响对方队员意味着通过阻挡对方队员视线或者运动来阻止他得到或者碰到球。或者,被裁判员认定为作出了干扰对方队员的手势或者动作。
从越位位置获益意味着球从前方队员或者门框上反弹到已经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身上。
实践中,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可能在拿到或者碰到球之前就被吹罚,如果裁判认定没有处于非越位状态的队友能够拿到球的话。
时至今日,裁判对新定义的解释仍然被认为颇有争议。尤其是一名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应如何行动才不会被指“影响对方队员”仍未有定论。
越位判罚
对越位违例的判罚是给对方球队一个间接任意球,罚球点在违例发生的地方。如果防守方已经从中获益或者得到了球,许多裁判员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允许比赛继续,以免比赛的节奏由于太多任意球而放慢,同时也能达到防守方同样的获益。
执行
为了执行这条规则,裁判员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边裁判,他们一般一直保持在各方第二名后卫的同一条线上(具体的走位技术比较复杂)。
边裁判判定越位的任务可以非常困难。因为他们需要同时追踪攻方和守方,当球被拿到的时候(常常会在球场的另一端)决定哪个球员处于越位位置,然后决定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是否实际参与比赛。当攻方球员及守方队员与边裁判的距离有很大差异,边裁判又不是正好站在防守队员的同一条线上的时候,由于透视收缩效应,错误判决的机会大大增加。观众常常会低估判决越位的难度。要决定一名球员是不是在球踢出的那一刻跟对手处在同一条线上是不容易的:如果攻守双方向相反的方向奔跑,他们可以在十分之一秒内跑两米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