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管的任职条件有哪些?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19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一、任职资格考试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八种方式中的部分或全部,审核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审核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查询任职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调阅任职资格档案及履职监管档案;征求其他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意见;审核拟任人与监管机构的谈话记录;审核拟任人的任职资格考试结果;通过司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干部管理部门、税务机构、征信机构、监管部门、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等正式渠道证实有关拟任人的举报信息;审核离任审计报告。

银监会规定,为判断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省级监管机构可以在其辖区内举行统一的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考试。这项考试应制定相应规范、正式的考试制度和考试大纲;历次考试结果应向银监会备案,并向金融机构公布。

与此同时,“拟任人曾获得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监管机构应从全国统一的任职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拟任人的相关信息,必要时还应调阅拟任人的任职资格档案及履职监管档案。”这里所指的全国统一的任职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即是银监会正着手建立的“干部信息库”。该信息系统时时动态更新,是监管部门内部的干部信息交换系统。

二、经济独立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十分强调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履职所需的独立性”。“独立性”主要指经济独立。

银监会明确规定,如果存在下面任何一种情况,该人员便不能成为银行机构的董事和高管: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债务;本人或其配偶不能按期偿还从其拟任职金融机构处获得的贷款;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是拟任职金融机构的自然人股东或在拟任职金融机构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的股权净值;金融机构现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同样的,如果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是持有拟任职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持有拟任职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或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机构与该人员拟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便不能成为金融机构独立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小贴士:① 若网友所发内容与教科书相悖,请以教科书为准;② 若网友所发内容与科学常识、官方权威机构相悖,请以后者为准;③ 若网友所发内容不正确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右下举报/纠错。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