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判定标准包含以下几点要素:
其一、双方(通常是男女之间,西方国家也扩大到同性之间)存在着稳定的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在较长的一段时间(比如说一年以上的)。
其二、双方之间没有正式的婚姻登记关系,不管现在或者将来是否存在结婚的意愿的。
其三、无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着和第三者的婚姻或者同居关系。也就是不管是否是一方同时和另外的第三者存在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的。
婚姻法针对中国存在很多人未办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实,在婚姻法第8条中增加了“关于补办登记手续的规定”。(1)、结婚登记是婚姻的形式要件,也就是结婚必须履行的手续。世界各国一般采取:登记制、仪式制和登记仪式相结合制。我国采用的是登记制。即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由于我国一些地区的风俗,实行仪式婚姻,为了反映这一情况,在1988年12月13日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对事实婚姻作了分类的定性。即“对符合结婚条件只缺登记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准予补办登记。这次婚姻法修改扩大了事实婚的范围,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的,凡达到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条件的,一律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的,双方起诉离婚时要先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否则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2)、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非法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当事人双方因婚姻的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得不到保证,子女待遇为非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