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买了,看一则报道
案例七:祛斑不成反受其害 消协做主获得赔偿
2005年4月13日,共和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王某投诉,称其使用了在共和县某经营部化妆品柜台购买的”百斑消”化妆品后,出现面部疼痛、局部红肿和呼吸急促等症状,经医院检查,确诊为接触性皮炎。王某要求化妆品经销商赔偿损失费8000元,双方未达成协议。后经消协调解,由经营者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医疗、交通、误工等费用5000元。
消协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