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
(1)根据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来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但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2)根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
(3)根据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业失业单位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目前,全国工伤保险的费率幅度约为工资总额的0.2%-2%,平均为1%左右。
(5)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