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环境管理中的"建设项目"?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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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九月二日颁发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包括:

(一) 工业建设项目。

(二) 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垦工程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士线、电讯工程、禽畜牧场建设项目。

(三) 危险品(火药、炸药、农药、石油、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仓库建设项目。

(四) 饮食业、旅馆业、旅游区建设项目。

(五) 医院、疗养院、大中专学校、研究院(所)、广播电视、出版印刷、电影制版等单位及其所属工厂、车间、实验楼、发射台等建设项目。

(六) 城市新区、新住宅区、开发区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的建设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项目。

(七) 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经济合理条件下必须同时治理与该项目相关联的原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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