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京税三字[1991]459号)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的企业,其营业账簿在关停期间暂免贴花,在恢复生产经营时按规定计税贴花;企业合并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对合并前已贴的印花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