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109号和国税函发【1990】505号文以及国税函发已【1994】383号文规定,对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不得视为生产性企业:
(1)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
(2)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
(3)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或铺面销售;
(4)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产器具修理;
(5)对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6)从事土地开发经营和建造商品房出售的;
(7)税法实施细则所说的交通运输业,包括搬家、搬运业,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企业。
(8)外商投资企业专污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清洗、包装、挑选、整理后销售业务,凡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份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不应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