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其独立核算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居住地纳税。
单位应税的机动车,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1月1日至1月15日和7月1日至7月15日;
4、载货汽车计税吨位的税额应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文件的规定,载货汽车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5、新购的机动车在哪里缴纳车船税?
新购、过户、逾期补交税款的纳税人,须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其中,新购车辆纳税人应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一个月内,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到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点办理纳税手续。
6、特种车(包括吊车、各种工程车)如何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市税三字[1987]第334号)文件的规定,不能载货的特种车(包括吊车、各种工程车),实在不能比照载重吨位的,暂按车辆自重吨位的60%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7、培训汽车司机用的车辆是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市税三字[1987]第334号)文件的规定,使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学”字头车牌培训学员的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用普通车辆培训司机的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