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这就明白无误地规定了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根据本法的规定,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应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①人民币是法偿性货币。这就是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私债务,均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任何债权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②人民币发行权属于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发行货币或发行变相货币。
③人民币是我国唯一的法定货币。国家禁止发行除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或变相货币,禁止金银计价流通和私自买卖。
④人民币是信用货币。国家发行人民币是通过国家信贷程序发行的。同时,人民币的发行是以国家信用和相应的商品物资作保证的。
我国的人民币制度是在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从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发行到目前为止,我国共发行了5套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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