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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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第二十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提供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二十六条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资本项目外汇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资本,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项目 。我国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则 是在放松经常项目汇兑限制的同时,完善资本项目管理,具体对各类资本项目的管理实行三个共同原则:(1)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调回境内;(2)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均应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必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3)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要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持核准件和有关材料方可在银行办理。现阶段我国国际收支中的资本项目主要是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对境外直接投资和借用外债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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