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4月16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简称“两创示范”)。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就“两创示范”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期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开展的“两创示范”工作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请介绍一下该项政策出台的背景与重要意义。
答:中小微企业是创业的主渠道、创新的主力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出台了税收优惠、商事制度改革、发展众创空间等多项政策,有力促进了小微企业发展。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今年一季度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党中央、国务院就“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作出了系列部署,五部门联合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的有力举措;是聚集政策要素、整合财政资金推动创新创业的重要制度建设;是财政政策加力增效,激发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内容。
问:与以往中央扶持小微企业的资金政策相比,“两创示范”政策有何新特点?
答:近年,财政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取得了积极效果。但也存在着资金使用较为分散、仍以项目管理为主、支持政策传递距离长、“最后一公里”问题仍较为突出等,此次开展“两创示范”工作,主要实现了两个改变:一是将对小微企业的项目直接支持,改为对示范城市整体支持,发挥地方贴近小微企业、处理复杂信息的优势,突出地方在组织实施中的责任主体地位,缩短了政策流程,可以有效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二是将分部门分行业专项推进,改为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五部门联合实施,各自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动工作,真正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油助力。
问:数量众多的小微企业是市场经济重要的微观主体,财政政策应当重点支持哪些内容,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答:小微企业的成长发展最终是靠创业者自身不懈的努力。政府关键是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财政资金支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聚焦小微企业实际需求,不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着力为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按此原则,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一是支持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空间。提升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集聚区等)服务能力;充分利用闲置库房、工业厂房以及新增场地为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试验场所;在租金、税费等方面采取减免措施为小微企业降低创业创新成本等。二是支持改进对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采取“互联网+公共服务”的模式,鼓励建设综合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多元化服务,如: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法律维权、技术服务、会展服务等,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促进服务体系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三是鼓励地方对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科技创新等政策措施,将各项既定支持政策落到实处。
问:要激发小微企业发展活力,体制机制是关键,“两创示范”工作在促改革、建机制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大力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充分释放改革红利是“两创示范”的重要着力点。具体来说将从以下方面推动:一是进一步推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措施,将城市实行“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投资项目联审联批作为基本要求,大力鼓励“一照一号”、企业信息公示,使城市示范成为促进落实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实施简政放权的“加速器”。二是融资难和融资贵仍是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难题,为此,“两创示范”将鼓励城市探索采取融资担保、贷款风险分担补偿、创业投资等多种方式,动员银行信贷资金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三是各个区域小微企业发展状况不同,所面临的矛盾问题也不一样,为此,“两创示范”将鼓励城市结合区域特点不断探索新常态下培育小微企业发展的有效、特色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其他类似的地方提供借鉴。
问:“两创示范”突出了地方的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将如何支持地方开展相关工作?
答:文件明确了地方政府是“两创示范”的责任主体,中央层面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给予引导支持:一是中央财政将给予示范城市奖励支持。在三年示范期内,对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奖励总额为9亿元;对一般城市,包括直辖市所属区县,奖励总额为6亿元,奖励资金由示范城市统筹使用。二是加强考核评估。五部门将对示范城市进行绩效考核,对不能按期保质完成示范工作的城市,扣回奖励资金并责其退出示范;对示范工作完成好、成绩突出的城市,按奖励资金规模10%加大奖励。三是积极给予业务指导。五部门将及时协调解决示范中的问题,加大业务指导,确保示范工作取得成效。
问:地方申请“两创示范”的积极性很高,五部门将如何确定示范城市?
答:示范城市的选择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五部门将采取竞争性选拔方式确定示范城市。一是省级推荐。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工信、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向财政部等五部门提出申请,推荐1个城市。二是认真编制实施方案。此前,五部门联合印发了“两创示范”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包括城市现行情况、示范目标、示范内容、保障措施四个部分,申请示范的城市应当按照指南要求科学谋划支持创业创新的总体思路,详实编制实施方案,细化示范目标、示范内容和各项保障措施。三是五部门将联合开展竞争性选拔,使财政资金真正支持那些条件具备、方案科学、组织实施有保证的城市,切实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5]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决定,从2015年起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中央财政给予奖励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近年不断出台政策措施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极大地释放了小微企业发展活力。地方各级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业务指导与服务,有力地支持了小微企业发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正在形成。但当前,财政资金使用较为分散,仍以项目管理为主,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缺乏有效的政策平台,支持政策传递距离长、“最后一公里”问题仍较为突出。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有利于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整合政策资源聚集服务要素,缩短政策流程提高效率,创新支持政策,探索建立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新机制。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财政支持政策,通过打造支撑小微企业的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新型载体,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进一步释放微观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
一是地方为主,中央引导。以城市为单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处理复杂信息的优势,突出地方在组织实施中的责任主体地位,中央主要给予资金支持与工作指导。
二是营造环境,公平竞争。财政支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不干预市场正常运行,主要通过新型载体等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内生动力。
三是创新机,探索经验。鼓励示范城市先行先试,探索以新型载体支撑小微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放大政策效果。
(三)示范工作内容。
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示范城市奖励支持,由示范城市统筹使用。示范城市不得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用于基地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要重点强化对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服务能力的支持,并以创业创新基地为载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支持应聚焦小微企业发展必需的内容:对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适当减免经营场地、生产厂房费用等;改进对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形成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服务体系;协调落实支持创业就业以及鼓励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实施简政放权等。示范城市应推广创业创新基地的成功做法与成熟经验,完善对基地外其他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扩大政策惠及范围。
三、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奖励政策及城市选择
(一)中央财政给予示范城市奖励支持。示范期内,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奖励总额为9亿元,一般城市(含直辖市所属区、县)奖励总额为6亿元。示范期为3年,奖励资金分年拨付。
(二)对示范城市实行绩效考核,建立退出机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对示范城市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不能按期保质完成示范工作的城市,扣回奖励资金并责其退出示范;对示范工作完成好、成绩突出的城市,按奖励资金规模10%加大奖励。
(三)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选择示范城市。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将联合对申请示范的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组织现场公开答辩。
各地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谋划、组织有关城市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切实抓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申报指南另行发布。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2015年4月16日
希望本文“两例示范”热点问题解读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