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未经与另一方商议而擅自给孩子改姓名,这种做法是不当的。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应恢复孩子原来的姓名。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需要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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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未经与另一方商议而擅自给孩子改姓名,这种做法是不当的。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应恢复孩子原来的姓名。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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