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4期《南方周末》(2月27日)B14版刊登了余晖的《改革政府机构的四点建议》一文中,作者的建议想必对关注政府机构改革的人们都会有所触动。我也来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
反腐倡廉是政府工作中的重头,治理腐败是一种系统工程,腐败是多因一果的关系,于是不能把任何一种反腐败途径看成一种绝对途径。政府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公务员也是机构改革的对象。在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对法官以高薪制度来预防腐败,对公务员“俸”重其禄,防其贪。“贿其物也,则吏背其公利而圆其私利也,此教之所以必废而不行也。”以高薪养廉的制度使公职人员对腐败行为产生“不必为”的思想。这样一来,一方面提高权力掌握者的待遇,满足其生活需要,从而降低被贿赂的可能和程度;另一方面公职人员的高薪无形中增加了腐败的成本,也就增加行贿者的成本,使之无法为之。在奥地利、瑞士、新加坡、美国等都实行了高薪养廉制度,而在一些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国家则恰恰相反,出现了高薪腐败的现象。
在我国生产力水平不断发展,经济水平、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实行高薪养廉这种制度可以提高公职人员的积极性,也有助于提高管理绩效。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得不到公正的满足,那么抵挡外界诱惑的可能性和自制性也将大大降低。
当然,单独一条高薪养廉,未必能完全杜绝腐败,还要靠社会的公平竞争和淘汰制等相应健全配套制度来互相促进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