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风速测定时间,应按如下规定并从发令枪的闪光或经批准的类似起跑器材发出信号时开始计算:
100 米 10 秒
100 米栏 13 秒
110 米栏 13 秒
在 200 米比赛中,风速应从第一名运动员进入直道时开始测定 10 秒钟。
2. 在跳远和三级跳远中,风速应从运动员经过助跑道的标记时开始计 5 秒钟。跳远和三级跳远的标记分别放置在距离起跳板 40 米和 35 米的地方。倘运动员的助跑不足 40 米或 35 米时,应相应从他助跑开始起测定风速。
3. 测定径赛项目时,风速仪应置于直道的中间。测定跳远及三级跳远时,则置于离起跳板 20 米处,仪器离开跑道边缘不得超过 2 米,离地面高约 1.22 米。
4. 风速仪应以米 / 秒为单位进行判读,换算到跑进方向上较差的 1/10 米 / 秒(即 +2.03 米 / 记录为 +2.1 米 / 秒; -2.03 米 / 秒记录为 -2.0 米 / 秒),风速仪应制成能显示 1/10 米 / 秒读数的数字式风速仪,以与本规则相符。
风速仪须经有关计量部门审核。
法律未对此进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