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明确规定:对在城镇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税收征管实践中执行相关的补偿性质免税规定还有:一是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的果树苗木被毁而取得的青苗补偿费,不缴个人所得税。二是个人向房地产公司预订商品房后,因房地产公司原因致使个人购买不成,房地产公司在返还购房定金的同时,按合同规定额外支付一笔违约金,定房者取得的该笔补偿性质的违约金,由于收入性质无法确认,故暂不确定为个人应税收入,不缴税。此外,对收入性质尚有争议的房改补贴(注:我在这里将房改补贴暂理解为个人原本应当拥有一定标准的住房、改革后因失去这部分应得的享受而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明确,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无住房职工的住房补贴、职位提升后的职工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和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职工补差住房补贴三项补贴不缴税。注意,这条政策目前仅适用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投资控股并参与用工薪酬改革的公司中的职工。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房改现金补贴如何征免税,总体政策还未出台,但征管实践中有三条原则需要把握:第一条是由任职单位直接发放现金给个人的所谓房改补贴或其他名称的补贴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缴税;第二条是发放的补贴标准按照房改补贴政策规定计算,并且经过同级房改办和财政部门审批、款项也经过房改部门发放的,不好确定为个人收入,无从缴税;第三条是非财政负担的所谓房改补贴如外资企业、私营股份制企业等以房改名义给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当并入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