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
1、在应纳税凭证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2、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划销印花税票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3、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五倍或者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
1、在应纳税凭证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2、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划销印花税票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3、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五倍或者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