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四、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风华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七、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正常使用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应当保证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或接受服务之前已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八、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按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九、经营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十、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