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定制度,是对排污单位进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有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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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定制度,是对排污单位进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有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