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为何会成为举报者的墓志铭?
兼谈“以分赃为荣以举报为耻”的潜规则对人心的腐蚀)
今年3月27日,央视播出了《举报人李文娟》的新闻调查。其内容梗概是:在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工作了23年的公务员李文娟,于02年实名举报了该局通过种种暗箱操作,使国税资金流失近3亿元的5项违法违规问题。可是,当举报被证明基本属实,其举报的问题被上级调查处理后,李文娟不但没有受到表彰,反而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先是在单位被孤立,继而被调动工作、被无端辞退。 为此,李文娟踏上漫漫上访之路,不得不一次又一次上北京再举报、再投诉,结果,当地执法部门竟然以李文娟涉嫌诽谤犯罪,由公安局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当定罪判刑难以做到后,居然处其劳动教养。最后,只是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强力干预下,才由地方法院判勉强(逾期才作出判决)判决她无罪,撤销了公安局对她的劳教决定。
类似李文娟这样命运多舛的举报人,其实并不少见,只是其遭遇没有李文娟如此极端而已。如:3月23日,人民日报“人民时评”专栏曾刊登过《举报者的荣与“耻”》一文。作者列举了四川的肖启伟、湖南的胡卫民、上海的陈晓兰、哈尔滨的王雪原等几位医疗卫生界的举报者,因举报行业中的腐败行径而被业界朋友、同事视为“异类”,称做“叛徒”,或被逼愤而辞职,或被迫远走他乡,个个陷入了生存困境。
这些举报者的命运在令人感慨唏嘘之余,再傻的人也会问:举报违法犯罪,不是光荣的、正义的、党和国家提倡的正当行为吗?怎么会举目所见,尽是些走投无路的举报者呢?
我以为,这是腐败趋势弥漫性扩展,侵蚀到几乎所有利益生产领域的必然现象。事实上,对一个利益生产部门来说,腐败早已经不是单个人的孤立行为。腐败,在利益生产部门已经是一种司空见惯的常态,早就是众所周知的现实。一些带有行业性、群体性的腐败现象,如医疗、教育、司法、税收等领域的腐败,其表现的形式早已经被视作常例而被社会各界所接受。诸如吃回扣、收红包、拿好处费、造假账、乱收费、滥罚款等腐败现象,只要这些利益生产部门的一个“度”把握得好,在这些利益生产部门,其实是“很合理、很正常、很规范”的事情。这类行为,说起来虽然对国家、对社会危害极大,但它对这些生产利益的群体而言,则往往是一种司空见惯、利益均沾、皆大欢喜、自然而然的事情,没有谁会对这个行为的本身提出什么异议。这,就是所谓的大家都得遵守的“潜规则”。
而举报者所做的,却是要打破这个人人都得遵守的“潜规则”!
不错,能挺身而出的举报者确实是十分难能可贵的,他所起到的作用,无疑是我们这个社会、这个机构肌体上最可宝贵的痛感神经的作用。因为举报者在一个我们感觉很好的时候,提醒我们这个社会、这个机构:你的某个部位腐烂了,你有了病痛就要及时去医治了!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对腐败现象没有举报者的社会和机构,就像是一个没有痛感神经的人一样,它死到临头也会感觉良好的。
然而,非常不幸的是,那些捍卫了公众利益的李文娟们,在举报了腐败现象后,却连一个普通人的生存处境都得不到。这,与其说是个人的悲剧,不如说是这个社会和制度的悲哀。
当一个社会和一种制度,对其某个成员基于良知与正义,对这个社会和制度也公认为是腐败的现象进行抗争时,居然会把难以承受的厄运强加给他,那它有什么道义和理由能期待会有更多的人愿意挺身而出来完善和维护这个社会和制度呢?
举报者遭受厄运的现象,对人心的可怕腐蚀在于:它倡导的是“以分赃为荣,以举报为耻”的反社会、反制度的荣辱观。
当一个举报者遍体鳞伤出现在自己的同事、朋友和亲属面前的时候,国家、社会、制度几十年对大家所灌输的所有道德说教,无疑会成为这个举报者最荒谬的注脚,而在一分钟内烟消云散!哪还会有人为了良知、公平、正义去走上举报之路吗?
坦白的说,至少我是不会的。你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