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谋职业政策适用哪些对象?自谋职业安置费如何计发?
答:按照我市人民政府锡政发〔2000〕241号文件规定,自谋职业政策适用对象是原固定工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人员。自谋职业安置费基数标准和计发额度为:
(1)在国企改革中,对选择自谋职业的原固定工,计发自谋职业安置费的年平均工资基数,均按市区200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2万元的标准执行。
(2)对其中连续工龄25年以上(含25年)的自谋职业人员按上述基数3倍的标准发给安置费。对其中连续工龄25年以下、20年以下、15年以下的人员分别按上述基数3倍的90%、80%、70%发给安置费。
(3)自谋职业人员按规定领安置费后,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均自动解除。职工领安自谋职业安置费后,不再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也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可到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