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产期应享受 的待遇是:
1、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接触劳动合同。
2、女职工分娩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3、女职工产期为90天。 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期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期15天。对已婚24周岁以上或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晚育女职工,应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产期30天,或奖励1个月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男女双方单位各负担50%,采取哪中奖励方法,由女职工决定。
4、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4个月(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含7个月)按正常产假处理。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开发区企业为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育子女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产假津贴。产假津贴按照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另外,对难产、多胞胎生育、流产等情况,也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只是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
他的回答比较详细,细致在我想问的问题内容上,比较符合我的问题回答.谢谢你的答案,我知道了,
劳动法规定不可以解聘在职孕妇。
职工法定婚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一般不得提前或推迟使用。
已婚妇女24周岁以后初育或晚婚生育第一个孩子者为晚育。晚育的初产妇女无未婚先孕,在落实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后,享受晚育假30天。
晚育产妇在生产时,其丈夫可享受护理假5天,难产增加2天。
产假期间逢寒暑假,产假期可顺延。
看一下《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 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很多公司都不管你是否是孕妇的。如果你工作不能正常去做就会被开除的。这也是为什么女人比男人找工作难的原因
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规定,国企会好很多
还是到本公司问问其他怀孕过的人比较稳妥。毕竟公司间情况会有比较大的差别
参考资料:||
根据法律的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依法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
妇女与男子在身体结构及生理机能上有很大区别,妇女有月经、怀孕、生产、哺乳等生理现象,在此期间对妇女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妇女本人的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胎儿和婴儿的健康发育。
产期保护。女职工的生产,既包括正常生产,也包括中止妊娠。女职工的产假不少于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和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产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1、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接触劳动合同。
2、女职工分娩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3、女职工产期为90天。 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期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期15天。对已婚24周岁以上或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晚育女职工,应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产期30天,或奖励1个月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男女双方单位各负担50%,采取哪中奖励方法,由女职工决定。
4、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4个月(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含7个月)按正常产假处理。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开发区企业为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育子女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产假津贴。产假津贴按照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