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族地区过去之所以有“抢婚”的习俗,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物质生产水平有密切的关系。在原始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出现,男子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于是,父权制就产生了,并逐渐替代了母权制。而母权制作为曾经盛极一时的制度当然不甘心自动退出历史舞台,必然要千方百计地进行反抗,这样,在婚姻关系中就出现了“抢婚”的习俗。
水族保留了原始社会婚俗。包办婚也会导致抢婚。
在水族的古代传说故事中,有古歌《人类起源》和《兄妹开亲》、《破例通婚歌》,反映了水族先民在原始社会形态时期的群婚制。水族较长时期实行严格的“同宗不娶”,“同姓不婚”制度。在受到一定困难条件下和其他民族文化的影响,水族人民普遍有破姓开亲的传说。
水族现行婚姻制度为一夫一妻制。姑舅表亲、“回头亲”都已成为历史。
新中国成之后,婚姻自由,自主婚已在水族青年男女中占主导地位。他们多利用场期、节日、端坡或卯坡对歌活动,和走亲访友的机会,互诉衷情,谈情说爱。对歌活动实际是男女之间择偶传递信息的媒介,对此老人和亲属都加回避以示同意。寻觅心上人开始较为隐蔽,往往避开女方的同宗兄弟和父辈,经过多次接触和了解,男女双方才单独见面对话。双方即使同意结为夫妻,也必须通过媒约途径,依父母之命进行婚娶,否则会被认为不合礼规而受到轻视和谴责。
由于受封建制度和商品经济影响,水族的包办婚姻也出现较早,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口实下,讲究“门当户对”、“婚姻论财产”,看重对方的经济地位条件,有多少田产、牛羊、家庭收入等。即所谓“篾门对篾门,板门对板门”。男方选择女方会不会纺纱织布、卯染刺绣、酿酒或料理家务等。包办婚还需服从自主婚,否则便会出现抢婚、逃婚等现象。女方自主会得到社会凉解。
水族允许离婚,很有特色,特别是家庭财产的处理,有固定的传统做法。习惯法规定:“男不愿女,罚五头水牛;女不愿男,罚三头黄牛”,在证婚人在场的情况下,除个人衣物外,财产平分,孩子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理。
水族允许寡妇再婚改嫁。一般待服丧一年后再嫁。但不能转嫁给本房本族兄弟,也不准嫁给本寨人,远嫁为好。再婚时只能带走她本人的财物,无权带走丈夫和夫家的一切财产,由子女或叔伯子女继承。新婚丈夫还预交给前夫家一笔“寡嫁金”。再嫁后不能再回本寨、前夫家。榕江县平永地区部分水族,还有“兄终弟娶”和“弟终兄配”的转婚制。
水族也有过童养媳和入赘的婚姻现象,但在自主婚姻主导下,这种现象日趋衰落。水族对非婚生子女较蔑视,随着社会进步,也逐渐能平等对待。
抢婚
来源: 社会主义百科要览
抢婚原始社会的一种婚俗。由男子通过掠夺其他氏
族部落妇女的方式来缔结婚姻。又名“掠夺婚”。产生
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或妻方居向夫方居过渡的时
期。中国历史上的室韦、靺鞨等族有抢婚习俗。直至中华
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有些民族还不同程度地保留这种
婚俗。云南景颇族曾盛行过称为“迷确”、“迷鲁”的拉亲和
抢亲;在云南德宏傣族、阿昌族及贵州荔波水族中,抢婚
曾是婚姻形式的一种;部分傈僳族、彝族、白族、布依族、
苗族、黎族、高山族等,都曾保留过抢婚习俗。在国外,古
代希伯来人、阿拉伯人、希腊人、条顿人也都曾有过此婚
俗。印度古代的摩奴法典曾规定掠夺为8种正当的结婚
方式之一。在近现代,世界上有些地区也流行这种婚俗。
如印度奥里萨邦的坎德人、霍人、布伊亚人,印度尼西亚
龙目岛的萨萨克人,老挝北部的芒人,苏联西伯利亚的楚
克奇人、萨莫耶德人、沃加克人、奥斯加克人,西亚的闪米
特人,澳大利亚的阿兰达人、塔斯马尼亚人,美拉尼西亚
新赫布里底群岛的彭特科斯特岛居民,巴布亚新几内亚
的罗罗人,南美洲智利的阿劳坎人,巴西的印第安诸部
落,火地岛的雅甘人和奥纳人,加利福尼亚的卢伊塞诺
人,英国的盖尔人、皮克特人、威尔士人,俄罗斯南部的哥
萨克人、乌克兰人,以及欧洲和非洲某些地区的居民,都
曾有或仍保留抢婚遗俗。在国内外有的地区现在的抢婚,
事先已得到女方默契,由男方邀伙伴“佯抢亲”,事后议定
聘金举行婚礼;也有的以象征性的抢婚作为婚礼仪式,这
也是抢婚习俗的残余。关于抢婚的起源,有的人认为是由
于部落间战争的结果;有的人认为是由于男子的独占妻
子的要求,或男方无力偿付聘金等原因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