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点符号
16世纪时,小马努蒂乌斯提出了一套正规的标点符号系统。主要符号源于希腊语法家们所用的小点,但常常改变其含义。希腊文中的问号(;)变成了英语中的分号。
我国古时候没有标点符号,文章读起来很吃力,甚至被人误解。到了汉朝才发明了“句读”符号,语言完整的一小段为“句”;句中语意未完,语气可停的一小段为“读”(音逗)。宋朝使用“。”“,”来表示句读。明代才出现了人名号和地名号,这些就是我国最早的标点符号。
1919年,国语统一筹音会在我国原有标点符号的基础上,参考各国通用的标点符号,提出了《请颁行新式标点符号议案》,规定了12种标点符号,由当时教育部颁布全国。新中国成立后,出版总署进一步总结了标点符号的用法规律,于1951年刊发了《标点符号用法》,同年10月政务院作出了《关于学习标点符号用法的指示》。从此标点符号才趋于完善,有了统一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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