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常任理事国的问题的问题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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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授予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责任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每当和平受到威胁,安全理事会都可随时召开会议。所有会员国都有义务按照《宪章》的规定执行安理会的决定。

安理会有15个理事国。中国、法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五国为常任理事国。其他10个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近年来,各会员国正在讨论改变安理会成员组成的问题,致力于反映当前政治经济现实。

安理会需要有九票赞成才能作出决定。除关于程序问题的表决外,只要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票反对(否决),安理会就无法作出决定。

安理会在审议威胁国际和平的问题时,首先探讨和平解决争端的途径。安理会可提议解决的原则或进行调解。在发生战斗的情况下,安理会争取实现停火。安理会可派遣维持和平特派团协助各方维持休战状态,将敌对部队隔开。

安理会可采取措施强制执行其决定。安理会可实行经济制裁或命令进行武器禁运。在极少数情况下,安理会授权会员国使用包括集体军事行动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以实施其决定。

安理会还就秘书长人选和接纳联合国新会员国问题向大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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