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能与怀孕期间的女职工解除合同?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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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这个人违反了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可以随时接触的。也就是说,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不可以对抗第二十五条的!!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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