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天津条约》签定时间、地点、事件和内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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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法天津条约》,原称《和约章程》。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强迫

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6月27日, 清代表与法国全权代表罗葛在天津签

订。共四十二款。另附《和约章程补遗》六款。

其主要内容为:(1)法国得派公使驻北京, 并在通商各口设领事官。(2)

增开琼州、潮州(后改汕头)、 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后改烟台)、南京

为通商口岸。 (3)天主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4)法国人得往内地游历;

得在各通商口岸任意租地盖房,设立教学、医院、学校、坟地、仓库等;中国人如

触犯、毁坏教学、坟地,地方官应加严惩。 (5)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关

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都可"均沾"。 (6)法国兵船可在中

国各通商口岸停泊。 (7)确定领事裁判权与片面最惠国等遇。(8)中国给法

国赔款银二百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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