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有了一定发展,培养了一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实用型人才。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民办中等职业教育还存在发展相对缓慢、规模总量偏小、发展不平衡、办学条件及教学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大力推进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提出了新的迫切要求。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在发展公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对于更新教育观念,深化学校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扩大职业教育规模,实现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职业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认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大力推进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要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十一五”期间,全国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要进一步扩大,学校数和在校生数占职业学校的比例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建成一批办学规模大、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特色鲜明、社会信誉度高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初步形成公办与民办中等职业教育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统筹规划,多种形式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扩大职业教育规模的重要措施,加强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努力扩大民办中等职业教育资源。要在加强现有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新建一批学校;鼓励东部地区和城市的社会组织及个人到中西部地区举办中等职业学校或捐资助学;支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鼓励民办高等职业院校举办中等职业教育;鼓励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
四、进一步完善推进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进一步完善推进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协调有关部门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新建、扩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的有关规定,在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套等有关规费方面,给予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指导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积极主动与金融机构联系,疏通融资渠道,争取信贷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提供资助和捐赠。各地设立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奖助对象应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专项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地方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对于办学投资大、规模大、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各地制订和实施地方性优惠政策,支持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纳入整个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统一管理,生源所在地不得设置障碍和实行地区封锁,不得乱收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时,在就业、升学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寒暑假往返家庭住地与就读学校区间乘坐火车的实行半价优惠。要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在有条件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减免考核内容、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等方面要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要重视加强民办职业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保障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引进人才、接收高校毕业生、教龄和工龄计算、职务聘任以及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五、要切实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的总体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指导和管理。要指导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切实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坚持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实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弹性学习制度;要指导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加强实践教学,注重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要指导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依法办学,科学决策,民主管理,规范运行。要根据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充实管理力量,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与服务。要明确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防范办学风险。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考核评估,引导学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六、做好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宣传工作。各地要大力宣传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宣传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典型事迹,展示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丰硕成果,对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提高全社会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让全社会了解、支持、参与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