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
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
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
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
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
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法德并举:历史的借鉴
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早在西周时统治者就
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它标志着奴隶主阶级对法德之间的关系有
了自觉的意识。孔子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创立者,他意识到法律和
道德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认为善德观念只能以道德教育来引导,
仅靠刑罚是不行的。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
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秦用严法和酷刑
排斥道德而短命,西汉统治者总结了秦亡的教训,提出“礼法并重”,
继而董仲舒论证了“德主刑辅”的思想,认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
之助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无论是“明德慎罚”、“礼
法并重”,还是“德主刑辅”,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封建
的“法治”是人治下的“法治”,是泛道德主义,是把法律作为手段
来配合推行封建的伦理道德。数千年来,历代统治者把伦理道德与政
治相结合,礼与刑融为一体,使僵硬的法律规范借助于道德提升为人
们自觉的内心信念和行为标准。
西方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也源远流长。早在两千多年前,古
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就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正义就是以善待
友,以恶对敌。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主张守法是人的道德责任,法
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亚氏曾说,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
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实现
正义、美德和幸福的各项原则。西方许多著名法学家都认为,人对社
会道德理想的追求是通过法治体现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哥学
派的自然法,它对罗马法和罗马法学产生了巨大影响。自然法的核心
就是认为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自然法构建了自然、理性、正义、
平等的价值体系。17、18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又被资产阶级法学家
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自然法学派最突出特征是认为符合道德的
法才有效力,与道德冲突的法则是恶法。在西方传统中,有许多值得
我们借鉴的关于“守法”的道德观,如柏拉图的“人们必须有法律并
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的名言;近代
的“爱法律”作为“国民公德”的核心等等。这些道德观强调守法是
公民的道德责任,自律就是对法治的强有力的支持。
从中西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发展脉络中可以看出:东方伦理法与
西方自然法都主张把外在的法律内化为人们自觉的意识,法律只有成
人们的心理、情感需要才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法律与道德是互相
渗透、互相融合、相互转化的。法律总是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追
求,如勿偷盗、勿杀人就是社会最基本的道德。
法德并举:理论的剖析
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但
它们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具有共同的基础和目的。它们都以权利和义
务为调整内容,存在着相互渗透、互相转化、相辅相成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法律和道德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它们一
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
用。社会主义的法德目的和方向都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维护社会主
义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社会主义的法律道德有着相同的价值导向和功能。人对生命意义
的价值追求和信仰,对是非、善恶、美丑价值的选择和评价是人类社
会独有的。这种价值追求和信仰存在于每个时代、每种社会形态中。
同样,社会主义绝不仅仅指它的国家形式,其核心是具有社会主义信
仰并具有共同的衡量善恶、美丑、是非价值标准的共同体,是为振兴
中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共同奋斗的群体。这种具有共同理想、共
同目标、共同价值标准和追求的民族精神,才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得
以存在发展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支柱。
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一方面,社会主
义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
员有先进与后进之区分。道德是多层次的,而且是多元的,不可能用
同一标准去要求所有的人,况且社会上还总有些置基本道德于不顾的
极端个人主义者。为了保护人民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必须有法律强
制力,这种强制力就是对违反基本道德的威慑。法律一旦形成,对社
会主义道德起着增补、强化和保障的作用。尽管没有一个国家完全靠
强制力来维持,但如果没有强制力的保障,任何一个国家都很难保持
长治久安。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和遵守,必须依赖于道德
的支持。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的道德,体
现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
如果法律违背了社会主义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不仅得不到公众的承认,
而且会破坏生产力,阻碍社会的发展。
法德并举:时代的要求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只有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才
能最终保障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确立。当代世界各国出现了道德法律
化的趋势,大部分公众道德被纳入法律框架之中,但要真正得以实施,
还必须把外在的他律变为人们内心的自律。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互为条件、彼消此长、相互转化的动态互
动补机制。即是说道德向法律转化,称之为道德法律化;法律向道德
转化,称之为法律道德化。这种互动互补机制的建立,会使社会成本
消耗减少,效益增大,从而成为调控社会关系和行为的有效杠杆。这
是因为法律和道德各有优长,也各有局限。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中,由
于利益的驱动和市场的扩大,多元经济主体之间的活动虽然需要道德
的支持,但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才能使有不同动机、
不同目的的多元主体有秩序地合作。如“诚实守信”原本是道德原则,
但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诚实守信”已进入西方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和
我国的民法通则。目前无论东西方都有道德法律化加强的趋势,特别
是对环境、生态的保护方面强化了道德的法律化。尤其是高科技的飞
速发展,对社会伦理带来一系列困惑和危机,更需要法制的强制力,
因为,在强制方面法律优于道德的自律。
法律与道德互动机制的另一方面还有法律的道德化。因为法律也
不是万能的,它有自身的局限性。一是法律所适用的范围与道德相比
狭窄得多,而且法的稳定性往往也就是它的滞后性;二是在现实生活
中,人们的行为变化万千,丰富多彩,用僵硬的、机械的规则,难以
取代充满个性色彩的现实生活的“个案”。这就需要道德的补充,无
论立法、执法全过程中都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可见,法律与道德是不
可分离的有机整体。因此,科学地评价法德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地开
发利用这两种资源,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疑具有现实而深
远的意义。
法律与道德两者是不同领域的东西,违反法律不一定就是违背了道德,违反了道德,也不一定就违反了法律。但这种不确定的关系,也直接造成两者的互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