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阶制度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萌芽于公元2世纪至3世纪,4世纪继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后逐步完备。 11世纪东西教会分裂(1054年)后,天主教会体制进一步确立,13世纪达到鼎盛。它以“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观念为理论根据,反映出教会的世俗封建专制主义特征。
教会法规定,教皇是基督教会的最高统治者,他对教会及教徒的道德和纪律以及政治、经济有最高和最完全的管辖权;有召集宗教会议、批准会议决议、任免主教以及划分教区的权力;教皇是教会法院的最高审级,而教皇本人可不受任何审判。教皇自11世纪以后由枢机主教选举产生,任期终身, 除因异端罪外不得罢免。 教皇拥有如此“完整的权威”和“完整的权力”,并非来自基督教教义的神授性而更多的是因为他作为教会最高官员的世俗性。
教皇之下是枢机主教,因穿红色僧服亦称红衣主教。枢机主教由教皇任命,分掌教庭各部和重要教区的领导权。枢机主教会议是教皇的最高谘议机关。
主教在一般教区内行使管理权,由教皇选任,对教皇宣誓效忠。主教管辖区又划分为若干教区,每区设神甫1人,主持宗教仪式, 进行传教活动。 神甫主持工作满一定期限后可以升任主教。 修士、修女是终身服务于教会的低级教职人员,其职责是辅助神甫处理日常事务,从事祈祷和传教工作。
教会法规定了神职人员享有的各种特权和承担的义务。如司法特权、兵役豁免权、 自省忏悔的义务、 宣传教义和忠诚履行教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