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我知道,但“认购金”及“诚意金”是啥意思?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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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的债务性质完全不同,“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它不起担保作用。卖方违约,买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如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认购金退还;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以后才决定不购买,认购金就作为对卖方保留房号期间损失的赔偿,不退给买方,因此,“订金”有时也被称为认购金、诚意金。

参考资料:http://news2.jrj.com.cn/news/***********/000000006431.htm

当您选中了理想的房屋,开发商通常会与您签一份“认购书”,约定您看好的房屋的房号、单价以及付款方式等,并约定在“认购书”签订后的几日内到开发商或其指定的律师处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在签“认购书”的同时,开发商还会要求您交一笔钱,有的“认购书”称之为“定金”,有的称为“订金”、“认购金”,还有的称为“诚意金”等等。那么,这笔钱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如果购房者在签了“认购书”后又不想买了,所交的这一笔钱,开发商是否会退还呢?

一字之差说两“金”

首先来谈谈“定金”。所谓定金,

是一种合同履行的担保,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其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签订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如果收受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若给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方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所以,如果购房者交了定金之后又改变主意决定不买,开发商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退定金;如果开发商将房子又卖给其他人,则属开发商违约,应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另外,如果购房者在“认购书”规定的时限内去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但却因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双方存在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开发商应当退还购房者定金。

而就定金的约定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做法。

接下来谈一下“订金”。“订金”与“定金”虽一字之差,意思却大相径庭。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在约定的时间内,卖方不得再将该房屋出售给其他人。

因此,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卖方违约,买方是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的,只能得到原额。如买方决定不购买所看好的房子,卖方应当退还认购金(即“订金”);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以后才决定不买,认购金就作为对卖方保留房号期间损失的赔偿,不再退还给购房人。所以,“订金”有时也被称作为“认购金”或“诚意金”。

某些房地产开发商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责任。对于购房者来说,为了避免丧失认购金或定金,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不要急于在签订“认购书”时马上交钱,给自己留几天考虑的时间;二是在“认购书”中书面约定:“如果购房人决定放弃所认购的房屋,发展商应当将定金或认购金全部退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您不妨约请专业人士审查其合法性,然后再作最终决定。

律师解释说: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一定款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从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来看,定金为解约定金,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定金也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即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存在的作用。此外,因为定金于债务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所以定金也就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这是定金与订金的相同之处。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参考资料:http://www.17517.com/history/view.asp?id=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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