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哪些职工可享受生活补助费?其标准如何?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年月。
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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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哪些职工可享受生活补助费?其标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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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标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