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2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是《劳动法》上所称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
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罢休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从而不能把公务视为雇员.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分别立法的模式,公务员劳动关系,由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规范.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如工、青、妇等社会罢休的机关工作人员)也不适用《劳动法》.
2、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
毫无疑问,农民属于劳动法者的范畴,但农民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法》调整,争议很大.现在立法的态度是,农村劳动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但是如果作为乡镇企业的职工或进城务工经高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仍应是《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3、现役军人
正在服役的军人肩负着保卫祖国和人民安全的重任,这是符合服役条件的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任何国家均规定现役军人不适用《劳动法》.
4、家庭保姆
家庭保姆是否适用劳动法,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家庭保姆适用劳动法.但大多数国家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我国也是如此.
参考资料:http://www.zzgh.org/zzst/oa/wzdh/news/2006-6/22-2006622150852_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