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上海市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规定,外来流动人口健康检查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
准备在上海市居住三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进入上海市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居民身份证和上海市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到现暂住地的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申请在其暂住证上加盖健康状况验证章。
二、检查
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健康检查。对健康检查合格者,在其暂住证上加盖健康状况验证章,加盖健康状况验证章的暂住证做为健康合格证件。在不按规定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者的暂住证上加盖健康状况验证章是被严厉禁止的。
三、复核
流动人口认为健康检查的结论有错误的,可自知道健康检查结论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医疗保健机构的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流动人口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指定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重新进行健康检查或复检。
经复核,原健康检查结果属正确的,其检验费用由申请复核人负担;原健康检查结果属不正确的,其检验费用由原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