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医疗费用。
2、按照发生工伤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的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应当安装假肢、矫型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辅助器具的费用按使用期限和国产普及型价格确定。
(二)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医疗费用。
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
3、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
4、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抚恤金=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12年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