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劳动力与就业单位有哪几种合同形式?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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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规定,外地劳动力在上海市的单位就业有两种合同形式:

一种是劳动合同,即外地劳动力与上海市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外地劳动力作为上海市单位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领取劳动报酬。单位直接招用或通过劳务中介机构介绍使用外地劳动力,应当与外地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外地劳动力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调整。

第二种是劳务合同形式,外地劳动力作为劳务人员被输入到上海市的单位,向输入单位提供劳务但不是其成员。单位通过劳务输出机构输入外地劳动力,应当与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合同,由劳务输出公司与外省市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外地劳动力和劳务输出机构之间是劳动关系,外地劳动力与上海市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外地劳动力与劳务输出机构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调整。外地劳动力与上海市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调整。 参考资料: http://www.hroot.com/lawarticle/html/2005-6-21/2005621153334.htm

参考资料:||

根据上海市规定,外地劳动力在上海市的单位就业有两种合同形式:

一种是劳动合同,即外地劳动力与上海市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外地劳动力作为上海市单位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领取劳动报酬。单位直接招用或通过劳务中介机构介绍使用外地劳动力,应当与外地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外地劳动力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调整。

第二种是劳务合同形式,外地劳动力作为劳务人员被输入到上海市的单位,向输入单位提供劳务但不是其成员。单位通过劳务输出机构输入外地劳动力,应当与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合同,由劳务输出公司与外省市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外地劳动力和劳务输出机构之间是劳动关系,外地劳动力与上海市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外地劳动力与劳务输出机构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调整。外地劳动力与上海市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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