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的婚姻观
伊斯兰教提倡“两世兼顾”的人生观,教法规定,穆斯林男女成年后缔结婚姻,组成家庭是当然的义务。在穆斯林的婚姻关系中,尊重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择偶自主权益是必须的前提。也就是说,穆斯林婚姻的成立是以男女双方相互爱慕为基础,男女双方都有婚姻自择权。《古兰经》中规定:“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这是用来规劝你们中确信真主的后世的人们”(2∶232)。另据“圣训”传述,先知穆罕默德时代,有一位女子来见穆圣,述说自己的父亲强迫她嫁给某人,而她本人又不愿意。穆圣听后,便令她的父亲解除了这桩婚约。由此可见,伊斯兰教是明确主张婚姻自择、自主,反对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的。穆斯林在选择婚姻时,一般不主张以门第和贫富为条件,而是更注重男女双方的品德和才貌。而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必须在男女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之下才能生效。
伊斯兰教要求,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互助互补、分工协作、和睦相处。《古兰经》中说:“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30∶21);又说:“男人是维护妇女的”(4∶34)。由于男女之间存在生理和心理的差异,因此妻子理应得到丈夫的保护。在物质生活方面,夫妻有均等享受共同财产的权利,而且丈夫应当尽量满足妻子正当的生活需求;在精神生活方面,丈夫应当体贴、关心和爱护妻子,不得无故猜疑妻子,更不能伤害、虐待妻子。《古兰经》中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善待她们”(4∶34)。“圣训”说:“你们中最好的人是你们中善待妻子的人”。同时,伊斯兰教在肯定男女平等的前提之下,更强调和注重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男人强悍的体魄、坚强的性格决定了男人必须更多地承担谋生和养家的责任;女人柔弱的体质、温柔的性格最适合在家庭中充当抚养、教育子女的角色。通过发挥好妻子、好母亲的作用,使家庭关系和谐稳定;使子女在道德、智力和身体方面得到健康发展,从而为社会的健全发展作出贡献。“圣训”中说:“妇女是家庭的明灯……是子女的摇篮,是幸福的源泉,是美德的工匠。”又说:“教育好一个妇女等于教育好一个家庭。”由此可见穆斯林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对于一个穆斯林家庭来说,不仅要正确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而且要处理好与父母、长辈之间的关系。伊斯兰教特别强调孝敬父母,尤其重视对母亲的敬爱。据“圣训”传述:有人曾请教先知穆罕默德:“主的使者啊,谁最有资格享受我的孝敬?”先知说:“你的母亲!”此人连问三遍,先知都这样回答他。因此,父慈母爱、子女孝顺、夫妻恩爱是穆斯林家庭生活的普遍特征。
伊斯兰教不仅提倡婚姻自择,同时也主张离婚自主。但对于离婚问题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因为伊斯兰教把美满和睦的家庭视为社会稳定、民众幸福的主要因素。针对离婚中妇女权益的保障问题,伊斯兰教有明确的规定:离婚中的妇女享有“待婚期”,在此期间,妻子有权要求丈夫给予资助;妇女的私有财产任何人不得侵犯;离婚后的妇女充分享有重新组成家庭的权利等等。
谈到伊斯兰教的婚姻,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到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那就是“多妻”现象。其实,“多妻”现象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的一种古老习俗与传统,是父系制婚姻家庭思想的体现,不过在东方各民族的历史中流传更广。由于历史的原因,伊斯兰教之前的阿拉伯人可以无条件、无限制地多妻。针对这种情况,《古兰经》云:“你们可以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4∶3)。明确规定了限制多妻的数目和娶妻的条件。那就是,最多娶四个,最好娶一个;而且要求丈夫对妻子们必须作到:物质生活上平等,感情生活上公平,日常生活上公正。否则,只准一夫一妻。因此,在当时客观历史条件下,伊斯兰教允许有限制、有条件地多妻,既符合当时的客观实际,也是社会的一个进步。事实也证明,伊斯兰教不是一个提倡“多妻制”的宗教,而是第一个对“多妻”现象严格加以规范和限制的宗教。现今,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经训”明文的理解已经更贴近现实生活,更符合客观实际。而今伊斯兰世界的穆斯林,大多实行一夫一妻制;尤其是我国的穆斯林,与其他民族一样,严格遵守我国《婚姻法》,一夫多妻现象已不复存在。但正确理解《古兰经》中关于“多妻”问题的经文,并作出符合时代的解释仍然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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