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10月4日,国民党中央颁布了第172次党务会议通过的《训政纲领》,共六条内容 :第一,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第二,国 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幕时,以政权付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第三,依照总理 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以立宪政之基 础;第四,国民政府总揽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第五,国民政府重 大国务之执行,受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导监督;第六,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 及解释,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施。
。《训政纲领》要点为:
1. 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2.同时,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
3.国民政府总揽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现行台湾政府的“五院制”即源于此),但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要受国民党中执委政治会议指导监督。
参考资料:http://www.libertas2004.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