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六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七章 会议签到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十二章 休会与散会
第十三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 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第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一)、(二)、(四)、(七)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三)、(五)、(六)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或决定是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考资料:http://www.ytpu.com/information/?id=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