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这只能由婚姻关系本身来决定,不能取决于当事人的任性和主观愿望,即坚持离婚或者坚持不离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主要看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发生纠纷的是非责任,以及夫妻关系的现状,对于子女利益和社会影响也要认真加以考意。这些方面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一个有机整体,不能割裂,不能把其中的某一方面孤立起来,片面夸大,以偏概全。因此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是认为一方坚持离婚就给予离婚,而是要经过调解,使有错误的一方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这样,感情还没完全破裂的婚姻家庭就会得到巩固。只有那些感情的确已经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夫妻,法院才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