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有哪些种类?其特点是什么?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诉讼代理权限由法律规定者称为法定代理人;由当事人授予者称为委托代理人。“一定权限”又称为诉讼代理权限,即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利范围。
民事诉讼一般由当事人亲自进行,但在当事人不能或难以亲自进行诉讼时,就需要有人代理其诉讼。民事诉讼代理就是适应这一客观需要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诉讼代理制度有别于当事人制度,故民事诉讼代理人具有区别于当事人的特征:
(1)诉讼代理人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唯一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参加诉讼活动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不能也不允许他以自己名义为诉讼行为或接受对方的诉讼行为。
(2)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
诉讼代理人具诉讼行为能力是他充当代理人的首要条件。只有具备这一条件他才能代替那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还须具备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例如具备文化知识、社会经验、表达能力和一定法律知识。否则就难以代为诉讼,也难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
诉讼代理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多寡,全由“代理权限”决定。“代理权限”或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授予。如果诉讼代理人不充分行使“代理权限”即构成失职;超越“代理权限”为越权。
(4)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诉讼后果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最后判决结果。在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时,诉讼行为人与诉讼结果承受人是一致的。当诉讼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时,诉讼行为人与诉讼结果承受人就要发生分离,即诉讼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不由诉讼代理人承担。因为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是一种法律上的代理行为。他是帮人诉讼,而不是为自己争输赢。需要说明的是,诉讼代理人不承担诉讼后果,不等于诉讼代理人不享有诉讼权利或不负有诉讼义务。诉讼代理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他要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诉讼代理人的违法行为,如妨害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直接由诉讼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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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诉讼代理权限由法律规定者称为法定代理人;由当事人授予者称为委托代理人。“一定权限”又称为诉讼代理权限,即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利范围。
民事诉讼一般由当事人亲自进行,但在当事人不能或难以亲自进行诉讼时,就需要有人代理其诉讼。民事诉讼代理就是适应这一客观需要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诉讼代理制度有别于当事人制度,故民事诉讼代理人具有区别于当事人的特征:
(1)诉讼代理人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唯一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参加诉讼活动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不能也不允许他以自己名义为诉讼行为或接受对方的诉讼行为。
(2)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
诉讼代理人具诉讼行为能力是他充当代理人的首要条件。只有具备这一条件他才能代替那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还须具备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例如具备文化知识、社会经验、表达能力和一定法律知识。否则就难以代为诉讼,也难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
诉讼代理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多寡,全由“代理权限”决定。“代理权限”或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授予。如果诉讼代理人不充分行使“代理权限”即构成失职;超越“代理权限”为越权。
(4)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诉讼后果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最后判决结果。在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时,诉讼行为人与诉讼结果承受人是一致的。当诉讼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时,诉讼行为人与诉讼结果承受人就要发生分离,即诉讼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不由诉讼代理人承担。因为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是一种法律上的代理行为。他是帮人诉讼,而不是为自己争输赢。需要说明的是,诉讼代理人不承担诉讼后果,不等于诉讼代理人不享有诉讼权利或不负有诉讼义务。诉讼代理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他要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诉讼代理人的违法行为,如妨害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直接由诉讼代理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