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
一、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这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其一,在我国,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会是这个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人阶级的组织既包括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共产党,这是它的领导核心;又包括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它是共产党领导下的职工的群众组织。工人阶级要实现对国家政权、对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除了要依靠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的正确的、坚强的领导之外,还要依靠本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去教育组织广大职工,形成阶级的力量,团结一致地奋斗,才能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其二,工会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我国现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职工有二亿多,他们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最基本的力量。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党和国家一贯的方针。贯彻这一重要方针,要从多方面制定政策,做好工作。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通过工会组织的活动,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反映他们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技术素质,带领广大职工,同心同德,艰苦奋斗,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贡献。其三,工会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我们的国家政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五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工会,是这个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在改革开放中,在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中,在党的领导下,工会组织教育广大职工,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成为维护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二、确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工会法作为一部规范工会这个重要的社会团体的法律,较全面规定了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组织庞大,会员众多,在日常工作中,一方面要同国家政权发生关系,另一方面也要同社会上的各种组织包括与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发生关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权利义务关系。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于社会团体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规定,对工会是适用的。作为工会法,主要规定的是两个基本层次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是工会与人民政府的关系。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翁。工会和政府的关系是,工会支持自己的政府,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在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中,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支持工会和广大职工参政议政,对政府工作实行必要的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本法关于工会和政府关系的具体规定,都体现了这个原则。二是工会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中的基层工会组织,是整个工会组织的基础。我国现在的经济成份多元化,不仅包括国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还有大量的新的经济成份,如三资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等等,这些经济组织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这些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虽然不同,但法律规范工会与企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方面应当是一样的,这也是这次工会法修改中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的不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最基本的法律权利义务是一致的。这是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的。在我们国家,不论公有制企业、混合型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发展生产,增加社会财富都于国家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广大职工有利。一方面,工会要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在企业的实施,遇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工会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和支持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工会也要支持企业的经营管理,同企业共谋发展。
三、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作用。工人阶级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主力军。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工会,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组织和引导职工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组织职工参加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群众在企业事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和权利;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对职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科学、文化、技术教育,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工会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
一、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这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其一,在我国,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会是这个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人阶级的组织既包括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共产党,这是它的领导核心;又包括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它是共产党领导下的职工的群众组织。工人阶级要实现对国家政权、对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除了要依靠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的正确的、坚强的领导之外,还要依靠本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去教育组织广大职工,形成阶级的力量,团结一致地奋斗,才能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其二,工会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我国现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职工有二亿多,他们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最基本的力量。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党和国家一贯的方针。贯彻这一重要方针,要从多方面制定政策,做好工作。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通过工会组织的活动,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反映他们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技术素质,带领广大职工,同心同德,艰苦奋斗,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贡献。其三,工会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我们的国家政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五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工会,是这个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在改革开放中,在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中,在党的领导下,工会组织教育广大职工,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成为维护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二、确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工会法作为一部规范工会这个重要的社会团体的法律,较全面规定了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组织庞大,会员众多,在日常工作中,一方面要同国家政权发生关系,另一方面也要同社会上的各种组织包括与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发生关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权利义务关系。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于社会团体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规定,对工会是适用的。作为工会法,主要规定的是两个基本层次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是工会与人民政府的关系。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翁。工会和政府的关系是,工会支持自己的政府,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在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中,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支持工会和广大职工参政议政,对政府工作实行必要的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本法关于工会和政府关系的具体规定,都体现了这个原则。二是工会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中的基层工会组织,是整个工会组织的基础。我国现在的经济成份多元化,不仅包括国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还有大量的新的经济成份,如三资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等等,这些经济组织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这些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虽然不同,但法律规范工会与企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方面应当是一样的,这也是这次工会法修改中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的不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最基本的法律权利义务是一致的。这是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的。在我们国家,不论公有制企业、混合型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发展生产,增加社会财富都于国家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广大职工有利。一方面,工会要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在企业的实施,遇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工会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和支持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工会也要支持企业的经营管理,同企业共谋发展。
三、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作用。工人阶级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主力军。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工会,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组织和引导职工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组织职工参加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群众在企业事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和权利;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对职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科学、文化、技术教育,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