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临时强制措施?
(1)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可采取如下临时强制措施:有权予以制止;当采取制止措施无效时,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款项;对已经拨付的款项,暂停使用。(2)审计机关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已经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时,可责令其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如发现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时,应责令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予以防止,情况紧急时,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暂时封存有关帐册和资料。(3)审计机关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已经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应责令其交出;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应责令采取预防措施,也可以要求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情况紧急时,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暂时封存有关资产。
(1)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可采取如下临时强制措施:有权予以制止;当采取制止措施无效时,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款项;对已经拨付的款项,暂停使用。(2)审计机关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已经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时,可责令其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如发现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时,应责令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予以防止,情况紧急时,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暂时封存有关帐册和资料。(3)审计机关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已经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应责令其交出;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应责令采取预防措施,也可以要求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情况紧急时,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暂时封存有关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