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特点是什么?
(1)课税的普遍性,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增值都应交纳相应税金,生产经营的每道环节都应按其增值额的大小分别纳税;(2)课税的公平性,按增值额征税,并实行税款抵扣制,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3)课税收入的稳定性,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广,税基合理,有充分可靠的税源保障。
通过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统一缴纳增值税。自此,增值税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个重要税种。
一、增值税的特点
我国税法之所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增值税,是因为增值税是以生产经营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增值额为对象所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具有明显的优点。可以说,增值税既有传统间接税的优点,又克服了传统间接税的缺点,有较好的财政经济效应,具体表现为:
(1)征税范围广泛,税源比较充足。增值税的课税对象遍及各行业,因此,增值税也就存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和环节。
(2)实现普遍征税与多环节征税。普遍征税是指对纳入增值税范围的具有增值因素的经营收都可以征税。多环节征税指可以对应税产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各个环节征收增值税。因此,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广泛,能够保证国家获得充足的财政收,并且能够保证国家税收及时入库。另一方面,增值税并不是对销售收入的全额征税,而只是对销售额中尚未征税的那部分增值额征税,因此,避免了重叠征税的弊端。
(3)税收负担不受流转环节的影响,对经济活动具有中性效应。不论生产经营经过多少环节,只要该商品的最后售价相同,该种商品的增值税总负担保持不变。这样,企业就不会因为增值税而改变其既定生产经营方式。同时,增值税对绝大多数商品和劳务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因而其干预及诱导能力大大减弱,为市场机制发挥其对资源的基本主导作用提供了有利条件。此外,增值税的普遍与多环节征收使税收负担趋于公平合理,消除了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全能企业与专业企业之间在流转税上存在的税负不公平的现象,有利于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分工和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4)增值税率与实际整体税负之间具有一致性,有利于进出口计税,促进对外贸易。
(5)增值税是一种典型的间接税,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从过程上看,增值税后一阶段的纳税人总是前一段纳税人已交税款的负担着。当税负随着商品的流转推移到最终销售环节时,消费者便成为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所以,增值税具有明显的转嫁性。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及经营规模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种分类有利于加强增值税的管理和简化计税办法。小规模纳税人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数额以下,并且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收资料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与企业有关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两个:一是从事货物生产和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二是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一般来说,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上都属于一般纳税人,而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