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对第三人的概念大致都认同以下看法是,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除原、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第三人是原、被告以外的诉讼参加人,第三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2.第三人参加诉讼须是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经发生且诉讼程序尚未终结前进行。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自己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3.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为了防止诉讼结果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且该权利义务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直接相关。4.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