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商品从生产、分配、交换到消费这一过程的循环 往复带来了商品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随着以现代工业和现代科技为主要内容的商品经 济高度发展,也产生了对消费者不利的若干因素。首先是产品日益复杂,消费者难以凭借自 己的知识和经验对商品的质量和性能有全面了解。第二,现代商品一般都附以精美包装,无 法当场打开。消费者只能根据广告宣传或包装上的说明,而不见商品本身来选择商品,对消 费者选择商品的自由,构成了一种限制。第三是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使消费者防不胜防。 第四是现代工业生产分工精细,合作生产范围大,销售层次、范围、环节多,产品质量出现 问题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时,往往通过消费者个人力量,无法弄清具体 责任者,更难以索赔。因此,要对消费者利益予以保护,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促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产品质量 责任,给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以合法的权利。
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或销售有缺 陷的产品给购买者使用者或其他相关的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只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对一般违法行为,构不成犯罪的,由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一般情况下,违 法行为人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同时,不免除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是:(1)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4)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5)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6)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我国产品责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人的,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在3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二是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三是产品缺陷。
由此可见,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不是同一概念,这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产品质量责任是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对其作为或者不作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包括相应的行政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责任)、产品侵权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其次,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责任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职员无关;但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除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外,还包括对产品质量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再次,两者的责任范围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只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外,其责任形式还有合同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另外,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产品责任只能产生于损害结果发生之后,没有损害的事实就不可能产生产品责任,而产品重量责任则产生于产品的生产、销售、管理、使用、消费等任何一个环节,只要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或者存在损害的事实,就有可能产生产品质量责任,并不一定在产品使用中有损害事实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可以说,产品质量责任是包含产品责任概念在内的一个大的综合的责任概念。产品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的内容之一。